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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477号
施清壳、施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杨熊花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东富依鸟服饰店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06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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