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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难题,切实提高行政审判质效、化解行政争议,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依法行政能力,4月18日上午,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牡丹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4月5日,省高院出台《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行政案件,一律通报审理法院院长及被诉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等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一律通报审理法院院长及被诉行政机关,并将通报抄送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4月14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与牡丹江中级法院联合印发《牡丹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无权作出处理的,可以向监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未及时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作出回复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目前,牡丹江市两级法院已先后向当地市委、人大进行汇报,并通过当地政府正式行文方式支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确保提高辖区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
晨报融媒体记者:盛莉
编辑:栾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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