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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化提升医疗筹资水平,稳步提高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7]34号)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规[2017]6号)要求,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含学生、儿童)在2017年缴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210元。提高后城乡居民各类人员2018年缴费标准如下: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等)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10元。
二、筹资渠道
(一)城乡居民中的一般人员每人每年由个人缴纳210元。
(二)城乡居民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由各级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救助210元。
(三)城乡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由各级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救助126元,个人缴纳84元。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双鸭山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5日
本期编辑:娄巍 张椿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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