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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回收之家2025-03-17 15:40:1630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2007年6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7号公布,2010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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