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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新闻网湖南讯 (通讯员 李彦) 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坤公司)和谭斯予、祁宇澔申请国家赔偿案分别作出决定,依法驳回了相关请求和申请,决定书于2017年1月23日送达各赔偿请求人。
2006年11月,湘潭县法院相继受理了两起湘潭县信用联社诉锦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一起湘潭市商业银行诉锦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湘潭县法院分别根据原告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对锦坤公司的相应财物进行了查封或冻结,锦坤公司股东欧阳敏全程参与,并在查封财产清单上签名,加盖公司公章。后法院判令锦坤公司向湘潭县信用联社、湘潭市商业银行返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湘潭县信用联社未申请执行。湘潭市商业银行于2007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9月,为锦坤公司向湘潭市商业银行借款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徐某某代锦坤公司向湘潭市商业银行归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但锦坤公司仍欠借款利息14565.9元,且湘潭市商业银行及徐某某未将上述还款情况告知法院。2007年4月,湘潭县法院依法受理了原湘潭县响塘乡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响塘企管站)诉祁锦坤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根据响塘企管站的先予执行申请,湘潭县法院将租赁物先予执行返还给响塘企管站,并判令解除响塘企管站与祁锦坤签订的租赁合同,由祁锦坤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赁等费用2.78万元。
2016年11月14日,锦坤公司以法院违法保全、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谭斯予、祁宇澔以法院错误先予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湘潭县法院立案后,依法查明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均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在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中不存在违法情形,故依法驳回锦坤公司及谭斯予、祁宇澔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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