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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六安市霍邱县系列受贿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徐俊猛、吴限、沙志和、刘志宏的上诉(安学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情况回顾:
霍邱县国家税务局城关分局局长徐俊猛(副科级)、霍邱县民政局局长吴限(正科级)、霍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沙志和(正科级)、霍邱县发改委党组成员、招商局副局长刘志宏(正科级)四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协议入股分红的方式非法变相收受他人财物,在立项、办证、行政审批、纠纷协调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关照,构成受贿罪,其中,徐俊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吴限、沙志和、刘志宏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四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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