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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3民初3418号
广州时梭钟表有限公司、赵小梭:
本院受理的(2016)粤0103民初3418号原告舒志远诉被告广州时梭钟表有限公司、赵小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2016年10月25日9:30的开庭传票(开庭地点:本院第十二法庭)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广州时梭钟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6640元;2、广州时梭钟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466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3、赵小梭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 O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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