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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走私产业链如何形成?
虽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4条明文规定:“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但仍有不法分子通过套取资质企业的进口处理指标,走私固体废物私自处理。
在各地,固体废物走私已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各下游加工企业依托代理中介寻找具有固体废物进口资质的公司,谈妥指标出售价格后,利用收购来的指标从国外进口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再在国内分销给不具有加工资质的小企业或小作坊处理加工。
在今年3月立案侦查的一起固体废物走私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其作案手法:实际收货人在境外采购废塑料,之后由拥有许可证的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放行后再运送给实际收货人,两家公司向实际收货人收取每吨700元至800元不等的“包通关费”。
那么许可证转让企业又能从中获益什么呢?“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如果今年的进口指标用不完,环保部门会在明年按照上一年实际进口量减少进口指标,企业于是铤而走险利用这些指标去牟利。”办案人员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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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审查缺位引发监管难题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监管工作主要由海关、检验检疫、环保、商务、发改等五部门共同负责,同时对五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相应明确。
海关主要负责:打击非法走私进口固体废物;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办理进口验放手续;对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依法责令退运至原出口国。
环保部主要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对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出具进口许可证;制定《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办法。
通过记者的走访调查后,固体废物进口监管存问题有:
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进口后实际的货物流向缺乏有效监控。货物通过许可证进口后是否在备案工厂进行加工,仅凭拍照来印证,漏洞较大。
二是地方政府对进入生态园区或农村地区的相关加工企业缺乏审查力度,对场地设备长期闲置、运输车辆频繁进出却不卸货的企业缺乏监管,情况掌握不及时。
在东部沿海某省,有关部门查处了一家涉嫌参与走私固体废物的化纤公司。在缉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虽然该公司建有三条用于处理进口固体废物的生产线,但由于债务纠纷及经营不善等原因,实际仅有一条生产线正常开工,而该公司仍按照每年产能全开即15000吨的“顶格标准”向海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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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走私为何屡禁不止?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对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刑罚偏轻是造成这一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据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勤介绍,刑法第152条第二款是关于“走私废物罪”的规定。根据该条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2014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
朱晓勤认为,这些规定落实起来在实践中存在难点,对于罚金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就罚金具体数额问题,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这其中也难免会出现量刑偏轻的现象。
朱晓勤举例道,2015年11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公司非法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事实上,该案涉案的被非法进口的废塑料等固体废物数量超过2400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内容来源:“经济参考报”新媒体
记者:颜之宏 白涌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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