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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 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收购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湘潭鹤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岭污水”)100%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公司收购鹤岭污水 100%股权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决策程序合法 公正,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公司收购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鹤岭污水 100%股权可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同时有利于公司扩大污水处理业务规模,提高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 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鹤岭污水净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 的定价依据,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收购湘潭鹤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恩辉 赵德军 文永康 201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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