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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的被告人田某、惠某某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田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成立宁夏盛世金花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惠某某任公司监事长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田某对外谎称在外有重大项目投资,收益大,回报多,诱使社会不明真相人员不断到公司委托理财
●被告人田某、惠某某对内采取定任务,设立工资、返点、提成等奖励的办法,鼓励公司内部员工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想方设法拉存款,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集资。签订资本委托管理合同,开据委托投资收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月息1至3分不等的利息收入为回报,以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
●2011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田某分别以宁夏盛世金花投资有限公司和宁夏盛世金鼎担保公司的名义用委托理财的方式向被害人等236人非法集资4812万元
●得款后,被告人田某没有将主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用该款购买高档轿车,在固原、西安、银川等地购买房产、奢侈品、旅游等大肆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涉嫌集资诈骗数额为2871.5594万元
●2011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
被告人惠某某以宁夏盛世金花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其亲友及社会公众64人,以月息1.5至2.5分不等的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57.5万元。
●2012年12月5日
被告人田某、惠某某向他人借款300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申请成立宁夏盛世金鼎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验资后,被告人田某随机将该注册资金3000万元抽逃,归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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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田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70万元
●被告人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扣押并继续追缴在案的被告人田某的涉案财产以及非法占有各被害人的款项287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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