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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之家2024-03-20 16:20:1164

  1月6日,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发布了一则《宝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而公告中所指的土地使用权是该局从一家房地产公司收回的,存在争议,尚在诉讼阶段,房地产公司就“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一事诉至宝鸡市中院,且不服一审裁定,已上诉省高院。诉讼期间,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国土局发布这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引发房地产公司不满。

  

  开发商:使用权尚未明晰,国土局就发布出让公告

  “诉讼期间,土地使用权尚未明晰,国土局就发布出让公告,有些过分!”近日,岐山县岐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谭先生反映,2011年11月7日,岐星公司与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签订了《宝鸡市区汉中路停车场、市场项目建设协议》,当年8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宝鸡市区汉中路停车场、市场项目建设补充协议》。

  2013年,该公司竞得宝鸡市汉中路以东、新华巷以南范围内规划总面积875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当年4月1日,与宝鸡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岐星公司作为开发商,在该宗土地上开发建设宝鸡市汉中路停车场、市场项目,当年4月份正式开工建设。

  谭先生说,2014年12月31日,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联合向岐星公司发了一份《关于收回汉中路停车场市场项目建设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宝市建规函[2014]214号),收回岐星公司该宗土地使用权和该项目的建设权,岐星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该决定,2015年12月29日,宝鸡市中院做出一审裁定,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实质为民事法律关系,驳回岐星公司的起诉。岐星公司不服,已向省高院上诉。然而就在诉讼期间,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却于1月6日公开发布了《宝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让他极度不满。

  国土局:为让公益项目尽快完工方便市民 发布出让公告

  对此,宝鸡市中级人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确已审理完毕,并于2015年12月29日做出一审裁定,该裁定非终审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省高院。

  对于在诉讼期间发布土地使用权公告一事,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相关负责人坦言,该单位的确于1月6日在本地媒体上公开发布了一则《宝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之所以在诉讼期间急于发布该则公告,主要是由于汉中路停车场、市场项目属于公益项目,而开发商岐星公司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等原因,导致项目被迫多次全面停工,未按照约定日期完工,因此国土局收回了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了让该公益项目尽快完工,交付使用,方便市民,因此,发布了《宝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记者询问其“在诉讼期间,发该公告是否合适?”该负责人说:“如果开发商觉得不合适,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让我们终止,我们就终止。”

  律师观点:诉讼期间发布公告属违法行为 缺乏对司法权基本尊重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麦昌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使用权尚存在争议,法院没有终审裁定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属于违法行为,也缺乏对司法权最基本的尊重。

  编辑: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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