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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市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据了解,我省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
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一年)每月增加3.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倾斜调整:是指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85元的补到2985元。
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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